2011年年底以來,證監會開始督促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公司章程中關于現金分紅的內容,2012年5月12日,證監會進一步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全部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利潤分配的決策機制和程序,確定派發現金股利的最低條件,并督促上市公司出臺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確定在符合現金分紅條件時,2012年-2014年公司的最低現金分紅比例。5月份以來,大量上市公司按照證監會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并配套出臺了《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特別是部分連續三年以上盈利,但未進行過現金分紅的公司也紛紛修改公司章程并出臺了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
在歐美發達證券市場中,存在一些類似美國通用電氣等堅持近百年的持續穩定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這樣的定期分紅給那些追求穩定收益的穩健型投資者帶來的好處是:不僅讓投資者對投資哪支股票可獲得現金分紅有了一個事前的預期,并且可以讓投資者預估到未來每年通過現金分紅獲得的收益,讓投資者建立合理的投資規劃。而在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情況具有不確定性,這不僅讓投資者不知道哪家上市公司會進行現金分紅,沒有明確的投資目標,而且即使持有的股票進行了現金分紅,也不知道它要分多少錢。我國的投資者每年只能在上市公司的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中才能知曉其分紅方案。因此,投資者無法確定自己的投資期間、建立具體的投資計劃。在這種情況下,廣大投資者投資股票多為短期投機,追逐資本利得,長期資金也無法引導入市,也無法培育穩健型投資者。因此,上市公司持續穩定的現金分紅,是培育資本市場長期投資理念,增強資本市場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徑;同時對于A股引進新的長期資金和投資者個人的理財規劃也有著重要的意義。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在《招股說明書》,《章程》、《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中的分紅承諾,投資者可能會有這樣的疑問,上市公司這些承諾的效力如何?從約束力上講,以章程修改案為例,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屬于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需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審議通過,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公開披露這些承諾后,包括投資者、監管部門在內的各方市場參與者根據該承諾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督,未來證券交易所也會將上述承諾的執行情況記入上市公司的誠信檔案并對社會公開,這樣可以形成對上市公司有效的約束力,改變以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隨意性大的問題。
這里證券交易所在監管上市公司現金分紅上發揮著重要的意義。證交所在制度上要求上市公司完善現金分紅決策機制,強化對現金分紅相關政策的信息披露,以利于投資者形成穩定的現金回報預期。如果公司章程未對利潤分配形式、現金分紅的具體條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潤的使用原則等具體事項予以明確,則證交所有權要求上市公司對章程進行修改,并最遲應提交2011年度股東大會審議。在交易所的2012半年報通知中,也將上述要求擴展到了所有上市公司,同時還要求2011年度期末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但未提出現金分紅方案的上市公司,應披露相關未分配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是否已產生收益、實際收益與預計收益不匹配的原因等信息。如果投資者對公司盈利情況有大概預期,這樣的承諾可以使投資者對公司的現金分紅金額也有一個大概預測。
上市公司的公開現金分紅承諾將公司未來的分紅規劃向投資者披露,使投資者可以了解上市公司未來派發現金股利的計劃,形成明確預期,投資者便可以根據自身理財規劃來選擇股票。這樣可以讓投資根據上市公司披露的數據中發現那些高比例且持續的分紅、創造現金流的能力強的公司。同時高比例且持續的現金股利也更有可能吸引長期投資者持有公司股票。這樣可以讓投資者尤其關注那些現金分紅條件低,但是現金分紅比例較高的公司。
通過以上的政策,資本市場各參與主體可以形成合力,提升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和規范運作水平,增強市場運行的誠信度和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不斷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夯實分紅回報的基礎,共同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