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全國林業廳局長會議精神,指導各地規范有序推進林業碳匯交易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41號)、《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第11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氣候〔2012〕166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辦氣候〔2011〕2601號)等有關規定,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并結合我國林業實際,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一)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按照建設生態文明、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要求,根據國家構建碳市場的總體部署,加快生態林業和民生林業建設,努力增加林業碳匯,積極推進林業碳匯交易,為實現2020年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作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二)堅持清潔發展機制(以下簡稱CDM)林業碳匯項目交易、林業碳匯自愿交易、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統籌推進,重點探索推進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的原則。
(三)堅持統籌兼顧、分類指導、試點先行、穩步推進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和林業碳匯的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的原則。
(五)堅持有助于保護和建設森林生態系統、管理和恢復濕地生態系統、改善和治理荒漠生態系統、維護和增加生物多樣性的原則。
(六)堅持有助于實現2020年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目標的原則。
三、完善CDM林業碳匯項目交易
(七)CDM林業碳匯項目交易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執行。
(八)為確保CDM林業碳匯項目科學實施,在開展相關項目活動時,項目實施單位應就土地合格性、權屬、項目組織實施等問題與林業主管部門溝通協商。項目申請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要求,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
(九)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為項目實施單位在本轄區內開展CDM林業碳匯項目相關活動提供相應業務指導,積極做好協調和服務工作。
(十)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本轄區內所開展的CDM林業碳匯項目活動有關情況,主要包括資金來源、國內審批、國際注冊、項目組織實施、碳匯計量與監測、碳匯審定與核證,以及碳匯量簽發與轉讓等情況,及時報告國家林業局。
四、推進林業碳匯自愿交易
(十一)林業碳匯自愿交易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開展。
(十二)在遵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國內外相關機構、企業、團體、個人均可參與林業碳匯自愿交易。
(十三)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對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采取備案管理。申請備案的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項目應是2005年2月16日后開工建設的項目。
(十四)鼓勵各地根據實際需求,積極組織開發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為開展林業碳匯自愿交易提供必要的技術規范。林業碳匯項目方法學的開發主體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方法學備案前,應先征求國家林業局的意見。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項目產生的碳匯量,須采用經備案的方法學進行科學測算。
(十五)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項目有關審定與核證,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應由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開展。各有關單位要創造條件,組織林業系統符合條件的單位申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機構資格。
(十六)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項目產生的碳匯量經備案后,在國家登記簿中登記,并在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交易機構內交易。已用于抵消碳排放的碳匯量,應于交易完成后在國家登記簿中注銷。
五、探索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
(十七)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原則上按照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部署、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的“推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決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積極探索推進。
(十八)國家發展改革委已確定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深圳(以下簡稱七省市)為國家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要求試點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考慮通過包括林業在內的相關措施,積極探索推進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促進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實現。
(十九)七省市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本級發展改革部門,主動參與本地區碳排放權交易制度設計及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方案、管理辦法等研究制定,體現林業碳匯的作用和內容。要抓住試點機遇,結合本地實際,用改革的精神和創新的思路,積極探索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模式,努力作出樣板。
(二十)七省市林業主管部門在探索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模式的過程中,要積極研究林業碳匯交易與碳排放權交易的關系。一方面,要支持和鼓勵林業碳匯自愿交易項目作為抵消項目,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另一方面,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強森林管理,控制森林溫室氣體排放。針對森林溫室氣體排放,研究探索推進排放配額管理,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二十一)七省市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參與全國林業碳匯計量監測體系建設,依托體系建設,準確掌握本地區森林碳儲量與森林碳匯量的現狀、變化與潛力情況,查實摸清林業碳匯資源本底,為研究制定推進本地區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相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十二)碳排放權交易下的林業碳匯交易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是利用市場機制拓展林業融資渠道的重要途徑和促進實現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重要手段,是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內在要求。七省市之外的其他省(區、市),可結合自身實際,參照上述有關要求探索推進相關工作。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強組織領導。省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把林業碳匯交易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任務,充分發揮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的作用。要在相關政策、資金、人員等方面統籌考慮,確保相關工作穩步推進、規范開展、取得實效。
(二十四)加強立法研究。有關單位要在加強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立法研究的同時,積極參與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立法進程,在有關制度設計、條款設置上,努力體現林業碳匯相關內容,積極推進確立林業碳匯交易的法律基礎。
(二十五)認真研究碳價。林業碳匯交易價格對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影響重大。要加強林業碳匯交易的成本研究分析,為科學確定碳價提供依據。要體現市場對碳價的基礎作用,同時切實注重有效發揮政府對碳價的宏觀調控作用,確保碳價在合理的區間運行。
(二十六)搞好學習宣傳。要認真學習領會國家建立碳市場、推進碳交易的有關政策,學以致用。要加強宣傳和技術培訓,正確引導輿論,引導社會公眾深刻認識林業增匯減排對于建設生態文明、應對氣候變化、拓展發展空間的重大意義。要嚴防利用林業碳匯交易炒作,確保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十七)開展國際合作。要適應氣候變化國際談判形勢變化,積極參與相關國際交流與合作,借鑒國際碳市場做法和經驗,與時俱進地完善推進林業碳匯交易工作的政策措施,逐步推動林業碳匯交易由點及面,由省域走向區域、全國乃至國際。
本意見自2014年6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國家林業局
2014年4月29日